根據寧波離婚律師多年辦理離婚案件的經驗來看,有時候開庭,但是人會帶著一大家子人來旁聽,其目的無非是給造聲勢、壯膽,對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沒有任何作用。不僅如此,許多親屬旁聽案件還會出現干擾庭審秩序的情況,讓法官及另一方當事人十分厭煩。那么有什么辦法可以制止這種情況出現嗎?離婚律師認為當然有。因為我國民事訴訟公法有這么一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于離婚案件明顯會涉及個人隱私,故屬于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雖然有上述的法律規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由當事人提出不公開審理的請求并獲得法院的確定。 咨詢離婚律師要不要錢的?象山婚姻家事律師代理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出軌行為達到“重婚”或者”與婚外異性同居”的程度時,無過錯方才能索要離婚賠償。至于其它類型的出軌行為由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所以導致在很多起訴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的索賠請求不被法律支持。
民法典施行后,由于其在婚姻家庭編的離婚賠償制度中增加規定了“其它重大過錯情形”,使得無過錯方針對對方的其它出軌行為進行索賠成為了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關“其它重大過錯”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認為當今社會出軌現象較為嚴重,對于這種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如果仍然按照以往婚姻法的規定是難以遏止,不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有必要加以糾正。為此,立法者在民法典中增加規定了“其它重大過錯”的條款。希望以此授權司法者根據離婚案件的具體案情,運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靈活處理個案,在懲處婚內不忠行為、實現個案的公平的同時,達到警示婚內出軌者,遇止社會不良風氣的立法目的。 慈溪專業離婚律師事務所寧波離婚律師的職責是什么?
作為起訴離婚案件的原告,在起訴前除了要書寫合格的離婚起訴外,非常重要的一點便是準備離婚證據了。舉證質證是離婚訴訟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也是非常重視證據的。對于原告來說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如何組織證據?在期庭上如何舉證?這些工作都馬虎不得。寧波離婚律師講解一下原告應該提前準備哪些證據。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或能充分證明夫妻感情難換回的證據。作為離婚訴訟發起人,原告自然是希望離婚的。常見的有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的證據、曾經起訴離婚的證據、對方與婚外異性同居、甚至重婚的證據、家暴、虐待家庭成員的證據等很多。
二、與撫養子女有關的證據。原告在離公中或者希望撫養孩子或者不希望。無論如何收集這方面的證據是必須的,因為沒有哪個法官在離婚時會將子女撫養問題拋開不管。
三、與離婚財產分割相關的證據。提早處理好相關財產、并有選擇地佳備證據將有助于讓您在財產分割上達成愿望。
四、對方有過錯,可以讓您多分財產的證據。這類證據中比較常見的是對方私自轉移、隱匿、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五、可以在離婚時提出索賠的證據。比對方重婚、與婚外異性同居、家暴、吸毒等。
六、獲得家務勞動補償或者離婚經濟幫助的證據。
我國法院在審理起訴離婚案件時有一個不成文的做法,即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判離的概率明顯高于第一次訴訟。因此,一些當事人耍起了小聰明,在第—次起訴后不待法官開庭審理就申請撤訴。還有的當事人為節省點訴訟費,把起訴材料遞交給法院后拒不交納訴公費,導致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對于以上做法,能否被法律認定為一次起訴從而對未來再次提起的離婚訴訟起到積極作用,增加判離的概率呢?對此,寧波離婚律師認為這么做很難產生積極作用。理由如下∶
法院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概率提高的原因主要是:經過第一次的離婚訴訟,被告知道了原告有離婚的意向,以及為此提起了訴訟的事實,且案件經過了法官的審理和調節。法官會根據原告的反應進行判決。第一次訴訟結束,原告要想再次起訴離婚就需要等待半年的時間。半年時間其實是法院給予雙方進一步溝通并慎重考慮的時間。
既然法律認為需要給予當事人溝通與考慮的時間,那么起訴后不待開庭便撤訴,或連訴公費都不交,讓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很可能導致被告連原告曾經發起離婚訴訟的事實都不知道,更談不上雙方溝通與慎重考慮的事情。
綜上,寧波離婚律師認為:起訴后即撤訴,甚至連訴公費都來不及交納的做法,對于未來二次訴公毫無幫助。 寧波有沒有推薦的律師?
對于起訴離婚相信絕大部分當事人都是不清楚的。既然要起訴,那么就應該按照民事訴公法的規定向法院提交合格的訴訟材料。如果您準備不當,便可能需要浪費很多時間和精力進行補充或修改,甚至被去院拒絕立案。為順利完成這個工作,本離婚律師結合多年的辦案經驗為大家梳理一下主要的起訴材料∶
一、離婚起訴狀。這是一份基本的訴訟材料。
二、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您的身份證原件已過期,或者其記載事項與戶口本不同,則應該向法院提交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被告的身份或戶本的復印件。
四、結婚證原件與復印件。有的當事人的結婚證可能經丟失或者雙方在鬧矛盾時已被毀損、被對方扣留。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及其委托的婚姻律師應該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開婚姻狀況兄證明。
五、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出生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管轄憑據。關于這項材料,有時可以是原、被告的戶口本、身份證,但在某些情況下則是其它,需要由專業離婚律師來準備。
七、與夫妻感情狀況、離婚財產、子女撫養、離婚賠償等事項相關的證據。對干這些證據,寧波離婚律師認為在起訴立案時未必全部提供。應該結合您的案情及訴公策略進行篩選后再決定先提供哪些? 哪些留待正式開庭時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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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起訴離婚案件經過法院審理后做出了生效判決,但是仍有少數當事人拒絕履行。比如拒絕按照判決向對方交付財產,再比如拒絕將孩子交給對方等。
既然是生效判決書,便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部門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對方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根據寧波離婚律師的經驗認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強制執行申請書。通常來說,該文件應該打印出來并由申請人使用黑色或者藍色水筆簽字寫日期。
2、準備申請人的身份材料。比如戶口本或者身份證的復印件。
3、被申請人的身份材料。既然打過離婚官司,肯定能獲得對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等能證明自己身份信息的材料。
4、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如果是一審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通常還需要準備判決已生效證明。如果案件經過上一級法院二審,則一、二審離婚判決書均需提供。
5、被申請人的財產信息。既然經過離婚訴訟,絕大多數都會涉及到離婚財產的審理,因此,獲得對方的財產信息也不是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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