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無為科技服務有限公司2025-04-05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規定:“七、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執行財稅[2007]92號和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生的應退未退的增值稅余額,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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